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判了
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判了
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判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zhǔrèn)田玉军案(tiányùjūnàn),有了最新消息——
6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duìtiányùjūn)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chǔfájīn)120万元;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zīxī)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早年在山东潍坊(wéifāng)工作,曾任奎文区委(wěi)常委、常务副区长。
2014年12月(yuè),田玉军被引进到贵州,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于2019年1月升任(shēngrèn)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21年2月,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dǎngzǔ)副(fù)书记、副主任。
2023年1月,田玉军任上被查。通报显示,经中央纪委国家(guójiā)监委(jiānwěi)指定,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2023年12月、2024年12月,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kāitíngshěnlǐ),2025年6月一审(yīshěn)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田玉军利用其(qí)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zhíwù)上(shàng)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shōushòu)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wànyúyuán)。
安顺中院认为,田玉军的(de)行为(xíngwéi)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yīfǎ)惩处。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rènzuì)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suì)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xuānpàn)后,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guīdìng),上级监察机关(jiānchájīguān)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kěyǐ)依法(yīfǎ)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一)管辖(guǎnxiá)有争议的;
(二)指定管辖有利于(yǒulìyú)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下级监察机关(jiānchájīguān)报请指定管辖的;
(四)其他有必要指定(zhǐdìng)管辖的。
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zhǔrèn)田玉军案(tiányùjūnàn),有了最新消息——
6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duìtiányùjūn)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chǔfájīn)120万元;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zīxī)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早年在山东潍坊(wéifāng)工作,曾任奎文区委(wěi)常委、常务副区长。
2014年12月(yuè),田玉军被引进到贵州,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于2019年1月升任(shēngrèn)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21年2月,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dǎngzǔ)副(fù)书记、副主任。
2023年1月,田玉军任上被查。通报显示,经中央纪委国家(guójiā)监委(jiānwěi)指定,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2023年12月、2024年12月,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kāitíngshěnlǐ),2025年6月一审(yīshěn)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田玉军利用其(qí)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zhíwù)上(shàng)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shōushòu)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wànyúyuán)。
安顺中院认为,田玉军的(de)行为(xíngwéi)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yīfǎ)惩处。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rènzuì)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suì)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xuānpàn)后,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guīdìng),上级监察机关(jiānchájīguān)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kěyǐ)依法(yīfǎ)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一)管辖(guǎnxiá)有争议的;
(二)指定管辖有利于(yǒulìyú)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下级监察机关(jiānchájīguān)报请指定管辖的;
(四)其他有必要指定(zhǐdìng)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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